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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3日,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趙某華、陳某良、練某光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一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前,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一審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被告人趙某華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判處被告人陳某良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判處被告人練某光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被告人趙某華,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廣東省陽春市人,瑤族,大學文化。2000年因參加“法輪功”被陽江市人民政府處以勞動教養三年。因涉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于2021年5月11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陳某良,男,1957年4月27日出生,貴州省貴陽市人,漢族,大專文化。2005年因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貴州省安順市西秀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于2021年5月11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練某光,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廣東省陽春市人,漢族,中專文化。于2006年因參加“法輪功”被陽春市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2007年因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陽春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于2021年5月11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趙某華、陳某良、練某光一直信奉并從事“法輪功”邪教活動至今。趙某華于2018年開始在博羅縣園洲鎮開辦學堂,并聘請陳某良、練某光等“法輪功”人員在該學堂教學。趙某華、陳某良、練某光在教學過程中多次向多名未成年人宣揚“法輪功”邪教,傳播邪教宣傳品,共有10名未成年人在該學堂接受教學。2021年5月11日,公安機關在該學堂查獲多臺手機與筆記本電腦、“法輪功”書籍46本等宣傳品。
經惠州市公安局認定:上述扣押的筆記本電腦內的523份辦公文檔、一千多份音視頻,內容均為“法輪功”邪教宣傳資料;上述扣押的宣傳品某一批均屬于“法輪功”邪教宣傳資料。
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某華、陳某良、練某光均無視國法,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蒙騙他人不履行法定義務,其行為均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告人趙某華、陳某良、練某光在教育培訓機構向多名未成年人傳播“法輪功”邪教,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陳某良、練某光曾因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華曾因實施邪教活動被勞動教養;三名被告人再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依法酌情從重處罰。
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根據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八條之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法律延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條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五十二條 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ㄒ唬┙⑿敖探M織,或者邪教組織被取締后又恢復、另行建立邪教組織的;
?。ǘ┚郾姲鼑?、沖擊、強占、哄鬧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公共場所、宗教活動場所,擾亂社會秩序的;
?。ㄈ┓欠ㄅe行集會、游行、示威,擾亂社會秩序的;
?。ㄋ模┦褂帽┝?、脅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強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組織的;
?。ㄎ澹┙M織、煽動、蒙騙成員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的;
?。┦褂谩皞位尽薄昂趶V播”等無線電臺(站)或者無線電頻率宣揚邪教的;
?。ㄆ撸┰驈氖滦敖袒顒颖蛔肪啃淌仑熑位蛘叨陜仁苓^行政處罰,又從事邪教活動的;
…….
第八條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至第五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
?。┫蛭闯赡耆诵麚P邪教的;
?。ㄆ撸┰趯W?;蛘咂渌逃嘤枡C構宣揚邪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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